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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刑标准有关问题进行了详尽解释。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克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氯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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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4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