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对于为国牺牲和负伤的英雄烈士,祖国永远不会忘记、人民永远不会忘记。英雄烈士们的家人会得到妥善的安排和照顾。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