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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形呢
释义
    以下情况可以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例如,双方已经办理完房屋登记手续;
    2、债权与债务发生混同后,归于一人的;
    3、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况。
    一、合同混同是什么,有什么法律效益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债权人和债务人系立于对立状态,法律乃在于规范此类对立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并非逻辑的必然,仅仅是在通常情况下,处于这种状态下的债权继续存续,已经没有法律上的需要,法律规定它因混同而消灭,效果更佳。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
    合同混同通常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其效力是致使债的关系消灭。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合同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合同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二、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法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混同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二、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三、债权债务发生混同的后果
    债权债务混同,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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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