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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试用期不合适可以辞退吗
释义
    试用期期间单位可以辞退员工,但是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
    试用期一般是用人单位和员工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增加相互了解,为决定是否最终选择对方而设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合同期的长短。
    一、试用期单位能否随意解约
    滥用试用期单方解除权是用人单位经常出现的问题。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必然会败诉。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
    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二、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是包含关系吗
    《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部1995年8月《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19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部1996年《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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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3: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