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达到退休的军官基本都是我国国家栋梁,师职以上的干部居多,干部的退休需要军以上单位批准,对于这类人员部队基本都会满足退休条件,根据退休干部的个人意愿,选择退回原籍贯或者跟随子女或父母的所在地。军官转业的条件是按照职务的高低不同来安置的,一般来说,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违法犯罪收到刑事处罚的,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在军队正常工作但是能适应地方工作的,因军队体制、调整编制需要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都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十八条 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十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