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者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申请相关的栏目。三三,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第四,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法人、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其他。第五,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并参照国家标准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填写。第六,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调整或延长核准企业名称项目的有效期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者,自然人投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原企业,由原企业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第七,在原批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整批准名称项目,如住所、注册资本(黄金)、投资者项目变更等。第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延期时应当返还《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者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长六个月,延期后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用黑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十、投资人项和已批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以续写或附页续写。最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使用A4型纸。打印生成的按本表,用黑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用黑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