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的仲裁。本章适用于仲裁法第六十五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的仲裁。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中国国际商会可以聘任涉外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外国人中聘任仲裁员。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