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身份证件,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收养人准备好上述资料到民政局即可补办收养手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