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 一.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践的外部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1.普通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 2.特许。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利的行为。 3.认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 4核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 5.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功能 1.控制危险。这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 2.配置资源。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对一些资源进行调配。 3.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消息。应该是不需要设置行政许可的许可或违法设定的许可 为了更加有效地限制政府过多地干预社会, 行政许可法 第13条规定,即便属于上述5类事项的,如果出现以下一种情形,可以不设行政许可: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私人自主优先);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市场调节优先);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社会自治优先);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问题的(事后监督优先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优先。 法律客观: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