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有什么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
释义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1、擅自转租出租房屋的; 2、擅自转让出租房屋,转让他人或者转让使用的; 3、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出租房屋的结构或者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共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出租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租户可以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吗? 经出租人同意,租户可以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违约的情况有哪些 租赁合同双方先后违约的,应当追究各自的违约赔偿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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