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之辩:被告不适格时如何进行被告变更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不适格时,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如果需要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情况除外。 法律分析 被告不适格可以就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可以选在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可以选择当庭变更被告。 相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拓展延伸 被告资格审查:当庭变更案件的法律要求 被告资格审查是指在当庭变更案件时,对被告的资格进行审查的法律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进行当庭变更。首先,被告必须是被告身份的合法持有人,具备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被告必须符合当庭变更的法定条件,如符合相关诉讼程序、法定代理人的要求等。此外,被告不得存在不适格情况,如被告已经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因此,当庭变更案件时,法院将进行被告资格审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被告资格审查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结语 被告不适格可能导致其失去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可以选择当庭变更被告。被告资格审查是当庭变更案件时对被告资格的审查要求。法院将确保被告合法性和案件的公正性,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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