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纠纷的应对策略 |
释义 | 赠与纠纷调解:赠与是协议性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后不可反悔。调解应维护法律行为后果和道德精神。赠与协议在实施后才成立,未实施不能索要。调解时需遵守诚实信用,赠与人应履行诺言。部分赠与如彩礼需重点防范,宣传法律和婚姻道德,防止封建传统和买卖婚姻。纠纷发生时,基于事实进行调解。 法律分析 怎么调节赠与纠纷?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1、赠与是一种民间法律行为。无论是赠与入主动将一定的财物交给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以接受财物的行为表示同意或认可,还是受赠人首先向赠与人提出赠与要求,赠与人以赠与的行为满足受赠人的要求,都说明赠与是一种协议性双方法律行为,所以,赠与履行后,即发生了赠与财物转归受赠人所有的法律后果,赠与人不应再反悔、索要。同时,赠与又是一种以联络感情、加深友谊、互相帮助和增进团结为目的的民间交往,在调解时应采取和蔼的、平心静气的方式,既要维护赠与的法律行为后果,又要维护赠与行为体现的良好道德精神。 2、赠与作为一种协议性的双方法律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诺成性协议或合同,而是实践性的协议或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关于赠与的协议,不是赠与人答应受赠人关于赠与的请求,或是受赠人同意赠与人的提议后即告成立,而是在赠与人做出了赠与的行动及受赠与人接受了赠与之后,双方关于赠与的协议才真正达成。所以,尽管在双方达成了赠与许诺和承诺之后,如果赠与人没有最后将赠与付诸实施,受赠人也不能以此作为债务向赠与人索要。当然,调解由此产生的赠与纠纷时,赠与人亦应遵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言行一致地认真履行自己的诺言,而不应随便毁弃信义,否则引起纠纷,赠与人应负一定的道义责任。 3、赠与作为一种民间法律行为,带有无偿性,但也有少数民间赠与并非如此。最常见的是婚约中的或彩礼,这种赠与同正常的民间赠与不一样,其实质是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即把定金、彩礼的赠与作为结婚的请求,把接受定金、彩礼作为与对方的许诺。调解这类纠纷要以防为主,向群众宣传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婚姻道德,指出这种陈规陋俗的封建传统及买卖婚姻实质,杜绝隐患;一旦这类债务纠纷发生,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进行调解。 结语 赠与纠纷的调节应注重以下几点:首先,赠与是一种协议性双方法律行为,一旦履行完成,产生的法律后果应予以维护。其次,调解应以和蔼、平心静气的方式进行,既维护法律行为后果,又维护良好的道德精神。此外,赠与作为实践性的协议或合同,双方需在赠与行动和接受赠与后达成协议。赠与人应诚实履行诺言,受赠人则不能以未实施赠与为由索要债务。最后,对于少数民间赠与如彩礼等,应以防范为主,宣传法律和婚姻道德,杜绝陈规陋俗的封建传统。若发生债务纠纷,应在明确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实际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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