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未婚生子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
释义 | 未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抚养费用,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应包括双方基本信息、抚养权归属、探视规定、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法律分析 一、关于未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未结婚生育的子女方在离婚时需要承担抚养费用,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应与婚生子女相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怎么写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协议: 1.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等; 2.写明抚养权问题,抚养权具体归谁,探视的规定; 3.不直接抚养一方用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 4.双方愿意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5.双方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结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未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应与婚生子女相同。父母离婚后,子女仍然享有父母的抚养、教育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抚养权归属、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和方式等内容,并由双方签署并注明日期,共同遵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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