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单位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这并不表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订立就不得变更或解除。劳动法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依约解除)。此外,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非常普遍(非法解除)。在网络及电台接受咨询的过程中,很多人都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问题非常关心。因此,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上述问题结合实践作以下归纳总结: 依法(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一、试用期内解除: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因违纪违章解除: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因刑事犯罪解除: 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四、因协商一致解除: 五、因患病或负伤解除: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 六、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且用人单位须先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七、因情势变更解除: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工作地点重大调整即可适用该规定。 八、因破产整顿解除: 特别提示:此中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30天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单位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总结提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未经上述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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