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
释义 | 国外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和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理论上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其他关于其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问题才能得到相应的确定。根据两大法系有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参与诉讼的法律规定,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具体来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是“专家证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辩护人”,法律上没有规定专家辅助人这一概念。专家证人是处于证人和辩护人的地位,当事人双方自行委托,在法庭上充当委托方的辩护人。专家辅助人为特殊的证人,从属于当事人,以本方当事人的立场和利益为鉴定活动的目的。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的诉讼角色,实质上已经包括了专家辅助人的所有内涵,因而诉讼中也就没有必要再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专家辅助人主要相当于诉讼中的技术顾问。技术顾问是在诉讼中控辩双方聘请的为审查判断案件中的某些技术性证据、指导或参与技术证据的法庭辩论活动的技术专家。有的国家(如意大利)诉讼法中就规定了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聘请技术顾问为自己服务,这种技术顾问不同于鉴定人,也不是证人,是当事人一方聘请并为其服务的技术专家。3.2我国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我国对有关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规定仅此一条,所以对其诉讼地位的规定还很模糊。但有以下两点是很明确的: 1、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聘请的,受雇于当事人,仅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这表明其诉讼地位不等同于当事人; 2、专家辅助人可以参与庭审,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但是其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准许,这表明专家辅助人是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下,其并不能如代理人那样自由参与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地位不同与诉讼代理人。以下几点不明确 1、其与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关系不明确; 2、参与诉讼的具体方式不明确; 3、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问题没有规定清楚,仅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为范围,影响实际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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