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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预售合同与房产证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释义
    不同如下:1、属性不同:预售购房合同是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属于合同,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属于证件;2、签署与发放机构不同:预售购房合同是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签署,房产证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房产证是表示房屋所有权效力的证明文件,房屋预售合同,就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房屋预售合同与房产证有什么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房产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预售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买卖凭证,房产证是房产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需要拿预售合同到房产局办理。
    签房屋预售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合同条款仔细斟酌1、关于房屋面积的条款。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组成。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有多少,并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变分摊面积发生误差、分摊面积不变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桃内建筑面积与分摊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方式的条款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有细项约束开发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不合理的费用,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如分期付款的步骤、数额、时间等。建议购房者无论是否需要贷款,都要在合同中约定, 签定合同后几天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以达到对大额消费有一个冷静的思考过程。3、关于购房质量的条款关于购房质量一定要在合同中有详细明确的约定。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的约定。4、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由双方依据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交纳的税单。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买受人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在60日,不宜过长,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对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5、违约条款中不可抗力的界定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是如何界定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最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迟延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二、合同附件也要仔细审核在签约过程中,买方尤其应注意在合同中不要留有空白之处,对合同中的修改部分应要求双方签章确认。对于主契约的附件部分,买方尤其应加以注意。附件一的房屋平面图应要求卖方标明功能、面积,最好应有尺寸。装修、设备标准应尽可能全面、具体,不仅应包括所购房屋的内部标准,而且应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梯、保安等设施与服务标准。附件二的共用共有部位主要是指公共面积的分摊部位,应依据有关规定核实其分摊部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除签署主契约外,买卖双方可就主契约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契约,就房屋的使用率、公共配套设施、房屋交付办法、产权证申领等有关问题进行约定。三、办理预售登记手续由于目前大多数购房人采取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价款,按照银行按揭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应将应由其保存的经过预售登记的预售契约正式抵押给银行,于是出现了购房人签约后手中没有购房契约原件的情况,这种情况对购房人极为不利,甚至有个别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利益。因此,律师建议购房人签约时应争取留存一份合同副本。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的同时,买卖双方还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分别缴纳房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房屋预售合同多久要备案
    自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要备案。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房屋预售合同可以转让吗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说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1.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国家税收。因为预售合同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预售合同转让后,新预购人取代原预购人成为新的权利主体,也是预售商品房竣工后的产权人。2.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合同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合同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合同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3.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合同转让,否则预售合同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第二,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预售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合同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第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后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4.预售合同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将后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字目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的地位。这种预售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人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房屋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售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在目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纠纷具有标的金额大,涉诉人数多,法律政策性强等特点,处理起来比较困难。从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价格纠纷,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预售商品房转让纠纷,质量纠纷等。其中最常见的是价格纠纷和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和方法。例如价格纠纷,例如价格纠纷的处理,应当坚持合同效力的原则。只要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当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强调合同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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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