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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关系解除后还有赡养义务吗
释义
    被告应给付原告老年的生活费和医药费,因为原告是被告在解除收养关系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法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理,理由充分,根据被告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作出了相应判决。
    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1960年因张某某与其夫(已故)未生育子女,故收养李某某为养女,当时李某某3岁。此后,被告一直与原告及其夫一起生活。
    1981年10月,原、被告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与其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法院受理后经调解,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当时被告李某某24岁。后原告与其夫再无其他子女。
    2005年8月,原告以自己年岁已老,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需被告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赡养费400元,并负担医药费用。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被告系原告与其夫收养之女,在被告成年后虽因双方产生矛盾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解除收养前被告一直与原告及其夫共同生活并由原告夫妻二人抚养至成年。现原告已年老体迈,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子女赡养,被告理应对原告老年的生活给予一定的扶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的请求合理,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其家庭生活水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拓展延伸
    赡养义务解除后,是否还需要继续提供经济支持?
    在收养关系解除后,赡养义务是否仍然存在并需要继续提供经济支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答案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解除并不意味着赡养义务的终止。法律往往会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孩子的福祉。如果解除收养关系后,孩子仍然需要经济支持,法院可能会要求继续履行赡养义务。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法律和法院判决而异。因此,建议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以确保遵守相关法律并保护各方的权益。
    结语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养女,解除收养关系后仍应承担赡养义务。原告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合理地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用。法院根据被告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收养关系解除并不意味着赡养义务的终止,具体情况需要考虑法律规定和孩子的福祉。建议在类似情况下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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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