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是六个月审结,简易程序的是三个月审结。 1、一审判决下发后的15天内,如双方均未对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则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 2、二审判决略有不同,从二审判决时即为生效之日。凭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以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审判决之日起两年。 3、审理刑事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一审判决为收到判决书10日内如不上诉,自动生效;二审判决作出即为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