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了虚假广告罪一般怎么判? |
释义 | 构成虚假广告罪既遂一般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虚假广告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 一、房屋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 房屋虚假宣传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虚假宣传的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虚假宣传的后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虚假宣传的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疫情期间虚假宣传处罚的标准 疫情期间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网络广告主体身份重叠带来的法律问题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主要是指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这三者的分工形成了广告市场的制约格局,尤其在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之间的“分割“有利于保证广告的真实性,从而实现在市场行为中杜绝虚假广告的目的。《广告法》还特别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部门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样设置是为了杜绝虚假广告行为,让媒体广告制作与发布相分离,从而达到两者之间相互制约的目的。 而在互联网上,网站运营商既是广告经营者又是广告发布者,网络广告行为主体身份重叠。例如:网站所发布的、宣传自己业务的广告中,网站就是集三者身份于一体,导致现行《广告法》无法对网络广告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理由如下: 1、事前防御机制破坏。《广告法》为消费者设计了多把“防护锁”,首先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进行审查,然后是广告发布者对广告进行审查,最后,对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还必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的,防止了虚假广告的产生。而网络广告主体有可能集经营、审查、发布三者于一身,网络广告主体重叠令《广告法》的监督机制丧失殆尽; 2、事后救济难以实现。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主观存在过错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网络广告使得三方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失去传统广告的制约机制,就无法在广告市场中遏止虚假广告行为,导致网上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定义及其规制方式显然不能适应网络广告发展的现状,关于广告活动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也就不能适用于网络广告。;更多广告法律专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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