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翻供的法律后果怎么处罚 |
释义 | 取保候审可能是一开始就进行的取保候审,也可能是拘留、逮捕过后转为的取保候审,无论如何,至少说明公安机关掌握了一定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那么对于这个犯罪事实的进一步认定,就有可能需要结合嫌疑人口供,“翻供”行为可能是实际上罪轻的一种体现,也可能是试图隐瞒罪状的一种侥幸行为,根据情况的不同后果不同,取保候审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取保候审本身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适用,如果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说明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几种情形,本身的犯罪情节并不严重,一般来说,如果采取了取保候审,最终即使被公诉,结果也可能只是判处缓刑、单处罚金等非实刑。在侦查讯问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进行“翻供”的法律效果都差不多,具体来说分为以下情况: ①罪名比实际应得的重的,司法工作人员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口供的,嫌疑人翻供的,重新进行侦查审讯,按真实情况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②罪名比实际应得的重的,不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口供等情形,而嫌疑人翻供的,重新进行侦查审讯,按真实情况处理;③实际上该当该罪的,希望通过“翻供”的形式假称受到逼供,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重新侦查后如果发现该情况的,会影响量刑时对是否存在认罪认罚情形的认定——即虽然实际上没有明确规定“重判”,但会丧失减轻处罚的一个机会。 本回答所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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