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向登记主管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按年检报告书的内容逐项依次的填写;2、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3、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实,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加盖年检戳记,收取年检费,发还执照。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 法律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 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