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被继承人立下两份遗嘱,如果二者之间相互抵触的,最后所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二者之间不相互抵触的,两份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