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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拍卖可不可以后悔
释义
    可以后悔。
    司法拍卖中恶意串通如何处理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拍卖人有恶意串通行为的,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拍卖无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款。
    司法拍卖中恶意串通怎么处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拍卖人有恶意串通行为的,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拍卖无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款。
    个人可不可以宣告破产?
    不可以。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完善,没有专门出台针对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破产申请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对债务人实行破产宣告的请求。它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依据,也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
    想要申请个人破产的人,我们可以视为其已经不具有了还债能力。那么此时对于其的债务问题,就可以从不具有还债能力进行分析。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
    在中国只有企业法人可以申请破产,若个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根据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体系来处理,债权人可以通过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其债权,并对债务人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相应的限制。在我国目前不能申请个人破产。
    企业申请破产,一方面是整理并核算对外债务,防止部分债权人的过激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赢得时间以期寻找重新运营的机遇。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破产法理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破产申请的提出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是申请向人民法院待命破产请求权,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债能力来公平、公正地清偿债务。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才依法宣告破产,也正是从破产宣告时开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才是真正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也就是破产清算程序。
    司法拍卖对竞买人有哪些要求?
    1、竞买人是拍卖法认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2、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3、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创业板公司可不可以能被收购?
    创业板公司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被依法收购的。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必然涉及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为避免收购过程本身及收购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被不当使用和披露,参与交易的双方会签订保密协议。形式方面,保密协议包括单向保密协议、双向保密协议以及承诺函等形式,其中以双向保密协议较为常见。
    (二)委托中介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离不开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收购方一般需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收购方如为国有资本,会涉及按国资采购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如何平衡国资的采购要求和交易的保密要求,需要收购方审慎考虑对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的具体方式。
    (三)尽职调查
    针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中介机构不仅需对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也需要对交易对方、收购方自身进行核查。关于尽职调查,具体请见本文第三部分。
    (四)交易文件
    若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收购,则需拟定相关交易文件,并与转让方谈判和最终签署相关交易文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交易文件可能涉及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主要交易文件,其他附属文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特殊事项的承诺函、备忘录等。
    (五)股份交割
    证券交易所会在股份交割前对交易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收购方,应注意在中介机构帮助下对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出让股份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交易是否存在实施障碍、收购方内部的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是否已完成税务申报等问题进行核查,避免在前述合法性审查中遇到障碍。在股份交割的设计上,交割与付款时间节点的选择、资金监管措施及违约条款的合理安排,均是股份交割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六)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将对经营管理决策和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间接收购等不同方式,有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总体而言,首次持股达5%、增减持幅度达5%、持股达20%、持股达30%是收购上市公司进行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几个重要节点。
    
     该内容由 梅晓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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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