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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要遵守《食品安全法》?
释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一是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是指把食品原料通过生产加工程序,形成一种新形式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比如小麦经过碾磨,筛选,加料搅拌,成型烘干,成为饼干,就是食品生产的过程。食品生产包括肉制品加工、调味品加工、水果制品加工、酒类加工、淀粉及其制品加工、膨化食品加工、糖果制品加工、饮料加工、休闲小食品、水产品加工、禽蛋制品加工、面制品加工、乳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米制品加工、薯制品加工、蔬菜制品加工等类别。从目前的情况看,食品生产行业整体的规模、水平还不是很高,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在整个食品行业中所占比重不高,小作坊、小企业较多。二是食品经营。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需要指出的是,原《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的销售称为“食品流通”,在2014年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食品流通”这一概念的内涵比较宽,除了食品销售以外,从大的方面讲,也包括食品贮存、运输等活动。在新的《食品安全法》已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明确列为调整范围的情况下,为避免内容交叉,建议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据此,新的《食品安全法》将原法中的“食品流通”均改为“食品销售”。三是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物质,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就没有食品安全。所以《食品安全法》需要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规范和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在管理体制上,原《食品安全法》将食品添加剂作为工业产品,规定由质量监督部门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新《食品安全法》与国务院对食品添加剂监管职能调整的规定相衔接,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四是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原《食品安全法》没有单独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列为适用范围,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这些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在适用范围上明确将食品的贮存、运输纳入调整范围,同时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活动提出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同的要求。除了上述活动外,其他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几年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统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当原则上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资料,表明申请者具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前述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准予行政许可,颁发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第6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如何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1)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五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第六十二条进口食品及添加剂。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荆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哪些情况下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予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免予处罚。一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例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负有举证义务,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进货时留存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但是,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的,不能免予处罚。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的进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便于追根溯源,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依法处理。同时,不免除食品经营者应负的民事责任,因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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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3: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