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二婚,男方头婚,离婚后孩子归哪方 |
释义 | 再婚夫妻一方婚前已育子女,另一方初婚未育,不能办理“一胎准生证”,应算作二孩;生育新政策实施后,无论生育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申领准生证,需按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办理,具体手续可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法律分析 你的生育政策咨询中,存在两个“不可以”:一是再婚夫妻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未育的,不能办理“一胎准生证”,这是因为从胎次上算,应该算作二孩;二是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无论是生育一个子女或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准生证,实行的是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如何登记,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可以直接与当地计生部门联系。 拓展延伸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根据中国婚姻法,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做出最合适的决定。首先,法院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和教育需求。其次,法院会评估父母的抚养能力和稳定性,包括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和对子女的关心程度。还要考虑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以及他们的意愿和能力来维护子女的权益。最终,法院会综合这些因素做出决定,可能是共同抚养、单一抚养或轮流抚养。重要的是,无论决定如何,子女的福祉和利益始终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因此,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并确保子女获得最佳的照顾和关爱。 结语 生育政策咨询中,再婚夫妻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未育的,无法办理一胎准生证,因从胎次上算应算作二孩;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夫妻无论生育一个或第二个子女,无需再申领准生证,实行的是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登记手续请直接与当地计生部门联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子女最佳利益、父母抚养能力和亲子关系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确保子女获得最佳照顾和关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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