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区别 |
释义 | 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区别:1、侵害主体不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2、侵害行为不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3、被害主体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5、主观过错形式不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存在混合过错、共同过错等。6、赔偿前提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提出,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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