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书 |
释义 | 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撤……号 起诉人:×××,……。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人×××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称,……(概述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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