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管辖有哪些种类 |
释义 | 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有: (1)一般管辖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适用的管辖称之为一般管辖。 (2)特殊管辖 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理的制度。 (4)转送管辖 转送管辖指接受属于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这可以避免由于特殊管辖的复杂性而影响申请复议。同时也加重了行政复议机关转送复议案件的责任。 (5)指定管辖是指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一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这种指定管辖往往是因为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只能由它们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一、到哪儿申请行政复议是合法的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比如,海关、金融、外汇管理以及较为特殊的国安机关等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复议机关只有一个,即上一级主管部门。 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税务局和自然资源领域,对县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县政府申请,也可以向市税务局申请。 2、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关 上一级地方政府 比如,张三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民,张三对自己房屋被区强拆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为济南市人民政府。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 这种机关通常实行“自我管辖”。 这种情况下,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几种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派出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 地方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申请人时,由设立派出机关的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比如,对公安派出所的决定不服,可以到公安局或者公安局所属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被授权组织的复议机关 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复议机关。 比如,教育部主管的高等院校,在发放学位证时,当事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向主管该院校的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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