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十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怎么办? |
释义 | 工作十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包括支付双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丧失试用期辞退权利和商业秘密保护不力。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工作十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怎么办? 工作十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解决。《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是什么? 第一、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其意义在于自“视为”订立之日起到劳动者退休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而不再有终止的问题。 第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丧失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的权利。 倘若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员工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也就不能以这一条为由辞退员工,带来的用工风险显而易见。 第四、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易得到保护。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现实生活当中,现在有很多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公司的一些成本所以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劳动者发生工作性伤害或者是发生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的时候就没有办法来进行认定,这实际上是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必须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十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支付双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丧失试用期辞退权利以及商业秘密保护不易等风险。对劳动者来说,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用人单位而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动者建立合法劳动关系,是维护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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