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
释义 |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与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二者在本质上有区别。除特别程序外,我们实行两审终身制,一审程序终结是阶段性的。二审审理过程中,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确定。二审发回后,则重新进入一审程序。此时,法院作出的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处于未定状态,可以完全按照新的一审程序来处理;而再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已经有了一个生效判决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能因为该生效判决得到确认,而且有可能已经执行完毕。此外,二审发回重审除非涉及先予执行,否则基本不涉及执行回转的问题,而无论是再审还是再审发回重审案件都有可能引发执行回转问题。最后,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程序应当定位为纠错程序,是再审程序的延续,既然是针对的是原审中的错误,应当改变传统“全部推倒,重新开始”的作法,适用与二审发回重审后程序不完全相同的规则。在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反映出二者的区别,不能完全套用二审发回重审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第81条的解释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83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二审发回重审意味什么 二审发回重审意味着,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而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重新发回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审判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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