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展卖。在本国举办和参加国外举办的各种国际性博览会或集市,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进出口贸易。 2、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被称为“三来贸易” 3、补偿贸易。我方先以赊购的形式,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和技术等,待投产后,用所生产的产品和劳务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结合,通常称为“三来一补”。 4、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技术引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交易惯例有规定。因合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交易模式、交易习惯等交易惯例,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4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构成了制定其他对外贸易法律规范的法律基础。 对外贸易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主要包括: (1)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原则; (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 (3)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自主权原则; (4)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原则; (5)平等互利原则; (6)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答非歧视原则也可以); (7)对等原则。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