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研究 |
释义 | 法国是依当事人的国籍作离婚管辖依据的国家。 《法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与法国人成立契约者,纵然不在法国居住,法院亦得传唤,使之履行义务。即外国人在外国与法国人订立契约,而负有义务,法国法院仍得管辖其诉讼。" 第十五条规定:"法国人在外国与外国人订约而负有义务者,法国法院得受理其诉讼。" 法国法院以上述规定解释为只要离婚当事人中有一方为法国人,法院就有管辖权。 但此原则有以下几项例外。 (1)外国籍之当事人居住于法国,在其本国无住所,如当事人之本国法院认为无管辖权时,法国法院为使当事人离婚诉权不致无从实行起见,乃例外地行使管辖权。 (2)法国女子虽因婚姻而取得外国国籍,仍得在法国法院,对其外国籍之夫起诉,请求离婚。其已丧失法国国籍之女子,如经判决准予离婚,依法国国籍法即得回复法国国籍。 (3)法国与外国所订之条约,认许法国法院对于外国人之离婚有管辖权者,则法国法院对条约国人民之离婚,即有管辖权。如一八六九年六月十五日之法、瑞条约,一八九九年七月八日之法、比条约。 (4)被告承认法国法院有管辖权时,法国法院对于离婚亦有管辖权。 一、涉外离婚如何起诉 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经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编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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