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况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5、债务人必须迟延履行债务; 6、债权人必须保全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