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证明书样本 |
释义 | 事故证明 本人王**于2014年2月21日晚22点30分左右,驾驶一辆千里马轿车,车牌为沪***在上海市XX区XX小区,由于行车道过窄,为了避开旁边车子,不小心将右侧刮到柱子上,使右侧油漆大面积刮伤。 申请人:王** 20XX年X月X日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以作为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从证据的类型角度划分,因其是公安机关制作,故应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应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申请复核吗 可以申请复核。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六条省级和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第六十七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原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复核的,通知原办案单位提交案卷材料,原办案单位应当在五日内提交。 第六十八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复核后,应当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核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主要事项、理由和依据; (三)复核意见。 复核结论应当加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复核专用章。 第六十九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七十条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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