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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类数罪并罚原则是什么?
释义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1。吸收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数罪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如果在数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被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后,管制仍然必须执行。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合并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这说明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因犯数罪同时判处主刑和附加刑的,无论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类型如何,都应当适用合并原则,将宣布的一个或者几个附加刑作为执行的刑罚。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按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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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