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一审开庭几次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来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民事诉讼一审的,应当开庭审理,但对开庭次数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简单的案件是可以只开庭一次的,毕竟开庭一次就可以将案件了解清楚,有些复杂的案件,只开庭一次不能将案件情况了解清楚,这个时候就应当多次开庭,还有就是有特殊情况的,也是有可能多次开庭的。 一、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