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腔腔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中尘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所以对于离婚案件不到庭的被告,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1)二次起诉一般属于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2)考虑到是被告不出庭应诉,判离的几率是很大的,或者说只要没有十分特殊的情况,可以肯定会判决离婚的。 若对方不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以公告方式送达卖圆禅案件资料,然后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因为系第二次起诉,且被告不到庭应诉,法院一般会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所以,两次离婚被告都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