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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主体
释义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罪,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行为妨害了国家的税收正常活动,所导致的情节严重的罪名总称。主要有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以上罪名位于我国《刑法》第六节的危害税收征管罪中。
    一、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的案件信息内容有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非法制造抵扣款发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观要件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通常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禁止倒买倒卖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如果需要使用发票,只能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因此,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发票外,其他一切出售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分别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而不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由于同时还规定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而不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主体要件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最初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只能是从税务机关依法领购此类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负责发售此类发票的税务工作人员;进一步倒卖此类发票的则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依《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
    主观要件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犯罪故意,既然是非法出售,必然地就意味着具有营利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税务人员与逃税犯罪的行为定性。对此,可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税务人员为帮助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想象竞合犯按其中的重罪论处;纳税人的行贿行为和逃税行为属于牵连犯,按其中的重罪从重处罚。第二,税务人没有收受纳税人的财物但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1]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暴力,是指对执行税收职务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实施袭击或者其他强暴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严重破坏税务机关的正常秩序等。威胁,是指对执行征税的工作人员实行恐吓,达到精神上的控制,主要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害名誉等相威胁。尽管刑法未对本罪的构成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根据刑法典第13条“但书”的规定,并非所有的抗税行为均须作为犯罪处理。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8条对够策划你跟本罪的情节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本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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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3: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