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合法建设并办理手续的房屋均属于有产权的房屋,国家颁发的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是谁,则房屋就属于哪个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房屋否具有合法产权的,那么房屋的权属就会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选择公证只是一个双方就房屋权属约定协议的公证,不是房屋权属的公证。公证后并不能直接确定房屋的权属,只有持公证协议,办理房屋的过户,取得国家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才可以确定房子的产权归谁。房子公证了没过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只是对这个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的时候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过户材料,同时按照要求支付过户税费,但在我国房屋买卖只公证而不过户的,购房者实际也是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房屋只是办理公证的话在房管局来看,房子还是原产权人的,只要没有过户房子就是原产权人的房子。房子只是办理公证的话,原产权人还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或者买卖过户的,公证书只是在违约起诉的时候当做证据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