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可全部或部分让与给受让人,让与人应提供债权证明文件和担保物,同时转移从权利,但非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让与人需对债权质量担保,并不得重复让与。1、债权应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张的抗辩及债权的担保情况等。让与人持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 3、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5、让与人一般不得将已让与的债权重复让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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