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书上写着继续追缴赃款…由谁具体执行追缴,? |
释义 |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并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归还给被害人,同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除返还被害人外,其余应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并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发还给被害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拓展延伸 确定追缴赃款的执行人员是谁? 确定追缴赃款的执行人员是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根据判决书的规定,执行追缴赃款的责任通常由执法机构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人员可能是法院指派的执行官、执法机构的特定人员,或者是财务部门的专业人员。执行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执行能力,以确保追缴赃款的有效进行。在确定执行人员时,需要考虑其专业背景、经验和可靠性,以保障追缴赃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最终的决定应该基于法律规定和判决书的要求,确保赃款能够被追缴并归还给合法的权利人。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并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返还给被害人。追缴赃款的执行人员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考虑其专业背景、经验和可靠性。执行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执行能力,确保追缴赃款的公正和合法。只有遵循法律规定和判决书的要求,才能有效地追缴赃款并归还给合法权利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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