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广义的放射卫生包括研究电离辐射照射致人体健康影响规律、防止和减少职业人员和公众成员的辐射照射、探索减少放射危害的措施和方法、建立符合健康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