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撤销担保合同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担保人撤销担保合同的规定:其一,撤销的担保合同的可撤销事由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存在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显失公平;其二,担保人的可撤销行为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骗取担保权人订立合同、前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协议取得抵押物损害后担保权人的利益等。 一、当债务人被认定为诈骗时会如何 债务人被认定为诈骗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债务人被认定为诈骗,就要看担保人是否共同欺骗债权人,或者即使担保人不参与诈骗,也要提前知道债务人有诈骗意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企业破产撤销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企业破产撤销权的法律特征 1、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均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为标的。 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和债务人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行为指向的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因为在破产程序中,只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才对债务人的清偿利益具有实际意义,才有必要通过撤销权加以维护。对于债务人不涉及其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的内容违法行为的撤销,可以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 2、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具有明显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故意,或具有偏袒性清偿的不公平性质。 破产撤销权的关键要件是债务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债权人所获清偿的减少,或者是导致出现清偿不公的现象。当然,在实务中,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财产减少,也可能是由于经营失误、管理不善、交易损失等其他行为造成的,此时债权人利益虽然也受损,但这些情况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风险,不属于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之列。 3、撤销权的设置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不正当的损害。 从理论上讲,行使撤销权的一个前提就是出现债权人利益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损的事实。即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的处分行为使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般责任财产减少,直接引发破产程序,或者在日后开始破产程序中使债权人所得分配减少,或者使部分债权人得到偏袒性清偿,破坏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相反,如果在债务人行为时,债务人企业经营与债务状况正常,并无破产之虞,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即使以后企业亏损破产,对该行为也不得撤销。这也是为了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民事关系的稳定。 可撤销的行为均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行为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撤销行为之列。 撤销权是为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故从理论上讲,其构成应有债权人利益因该行为受损的事实,即可撤销行为发生在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况下。立法如采用这一实质判断原则较为公平,但因存在债权人举证困难、债务人账目混乱等问题,在实践中甚难实行。如美国旧破产法曾规定,托管人(即管理人)必须证明可撤销行为发生在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美国国会在修改旧破产法的一项报告中指出,在每一破产案件中,涉及可撤销行为时,债务人一般均已丧失清偿能力,但又几乎总是无法确切证明的。所以,美国新破产法中主要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即在法定撤销期间内,债务人被视为已丧失清偿能力,但利害关系人可举证反驳该推定。 三、担保人怎样免责 担保人免责的情况: 1、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免责;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反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也免除责任; 3、变更主合同免责。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担保责任。主合同双方或者与第三不正当行为免除担保责任; 4、超过保证期的,免责。超过诉讼时效的,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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