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辞退工资提成怎么算? |
释义 | 被辞退工资提成应以实际所得提成为基础计算,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基本工资、报酬和提成。经济补偿按劳动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工资超过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应继续履行或支付赔偿金。辞退或辞职需提前通知,双方有义务避免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破坏。 法律分析 一、被辞退工资提成怎么算? 被辞退工资提成应当以实际所得到的提成来进行一个计算,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不仅仅需要支付的是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还有相关的报酬和提成,都是需要支付的。 1、工资以实际工作日期照常发放,如果公司无故解除合同,还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赔偿。 2、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 1、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3、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二、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日常生活当中辞退劳动者必须要提前的通知同样的劳动者,如果辞职的话,为了避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一定的破坏,也需要提前通知,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义务,必须要得到贯彻的。 结语 被辞退工资提成的计算应以实际所得提成为基准。用人单位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除基本工资外,还需支付相关报酬和提成。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无故解除合同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赔偿。根据不同情形,劳动者可获得不同的经济补偿,如符合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和合同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需支付赔偿金。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提前通知,以避免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破坏,这是双方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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