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警部门核对现场勘查记录后,应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了方便检查,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可以被扣留。经过调查后,交警部门应该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判断,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伤者治疗结束后或者确定损害结果后,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的,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一般来说,调解的次数不可以超过两次。如果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该要填写调解终止书,并且还要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1、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2、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情况; 4、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