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