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法律没有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性规定。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有限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中小企业促进法》禁止不得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评审因素的具体设置,特别是哪些条件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哪些条件不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很多一线采购人员把握得不是很准确,导致采购工作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多项目因设置的条件不合理,导致对供应商形式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而被废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