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是直接起诉,即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