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必要 |
释义 | 一、根本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强烈建议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三、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 办理公证属于公证处的业务,据了解,各公证处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要的手续略有不同,所以,要咨询房产公证具体事项,客观地讲,只能建议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有些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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