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公务罪怎么样认定 |
释义 | 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及构成要件。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限于故意、行为人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文章还提到了其他相关情况和法律规定。了解法律知识有助于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一、妨害公务罪怎么样认定 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妨害公务罪主观上限于故意。 2、妨害公务罪阻碍公务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等。 3、妨碍公务的方式主要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哪些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 这里的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2、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 如果行为人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妨害公务罪怎么样认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结语 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涉及到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妨害公务罪的主观要素限于故意,阻碍公务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等。阻碍公务的方式主要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或者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们应当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以便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正确判断和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更多法律问题解答,请查看本站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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